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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就財產保險采購進行招標。現接受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進行投標。
一、招標項目名稱:****2021-2022年財產一切險
二、招標人:****
三、招標內容及要求:
投保人 | : | **** | ||
投保人地址 | : | ****園區陽澄湖環路999號 | ||
被保險人 | : | 1、**** 2、**陽澄湖****公司 | ||
被保險人地址 | : | ****園區陽澄湖環路999號 ****園區唯亭水澤路299號 | ||
經營范圍 | : | 許可項目:食品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一般項目: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的開發經營;創業投資(限投資未上市企業);城市公園管理;游覽景區管理;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票務代理服務;旅行社服務網點旅游招徠、咨詢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工藝美術品及禮儀用品銷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藝美術品及禮儀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停車場服務;****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
被保險財產地址 | : | 1、****園區陽澄湖半島慈云路9號 2、**陽澄湖半島旅游度假區 3、****園區唯亭水澤路299號 | ||
保險期限 | : | 一年:自2021年11月15日零時起至2022年11月14日二十四時止。 | ||
保費支付約定 | : | 見費出單 | ||
司法管轄 | : | 中華人民**國司法管轄(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 ||
基本條款 | : | 財產一切險條款 | ||
特別條款 | : | 1. 錯誤和遺漏條款 2. 不受控制條款 3. 違反條件條款 4. 重置價值條款 5. 自動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6. 臨時保護措施條款 7. 滅火費用條款 8. 清理殘骸費用擴展條款 9. 加快費用條款 10. 專業費用條款 11. 公共當局擴展條款 12. 地震風險擴展條款 13. 罷工、暴動及民眾騷亂擴展條款 14. 玻璃破碎擴展條款 15. 臨時移動擴展條款 16. 場所外財產擴展條款 17. 建筑物變動擴展條款 18. 時間調整特別條款 19. “三停”損失保險條款 20. 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擴展條款 21. 盜竊搶劫擴展條款 22. 便攜式設備擴展條款 23. 預付賠款條款 (50%) 24. 指定公估人條款(******公司、******公司****公司) 25. 水暖管破裂條款 26. 滲漏擴展條款 27. 成對或成套設備條款 28. 露天及簡易建筑內存放財產擴展條款 29. 擴展恐怖主義條款 | ||
30. 重**裝費用條款 31. 不使失效條款 32. 保單不得注銷條款 33. 碰撞條款 34. 惡意破壞擴展條款 35. 煙熏損壞條款 36. 財產險/運輸險責任分攤擴展條款(50/50) 37. 內在或潛在缺陷條款 38. 自動承保新增地點和財產條款 | ||||
保險項目及金額 | : | 項目 | 保險金額 | |
固定資產 (半島) | 建筑物 | RMB13,059,810.54 | ||
辦公家具及辦公設備等其他資產 | RMB3,863,218.6 | |||
觀光車 | RMB236,000.00 | |||
騎行車輛 | RMB1,718,543.25 | |||
自助售貨機 | RMB577,921.00 | |||
辦公場所裝修 | RMB854,329.57 | |||
****公司) | 長期待攤 | RMB857,436.49 | ||
觀光車 | RMB236,000.00 | |||
辦公家具及辦公設備等其他資產 | RMB1,599,559.67 | |||
建筑物 | RMB107,319,841.52 | |||
總保險金額 | : | RMB130,322,660.6 | ||
保險價值 | : | 出險時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 | ||
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 : | 自行車、觀光電;RMB100.00; 其他財產RMB1,000.00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取其高。 每次事故是指不論一次事故還是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
保險費率 | : | |||
保險費 | : | |||
特別約定 | : | 1、對于自然災害的認定除基本險條款釋義中的認定標準外,亦可以當地氣象部門的認定為準。 2、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日費率計收保險費。 3、特約承保資產: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特約承保資產的保額已包含在總保額中,出險時以重置價值進行賠付。 4、本保險單擴展承保與保險財產配套的電話、燃氣、供水和供電設備、表具、管道、電纜和其他附屬設備,包括與被保險****廣場、道路或地下的,被保險人擁有或負責的類似設施。該設施必須從屬于房屋建筑或機器設備等保險財產。 5、本保險擴展承保觀光車、自行車、自助飲料機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物內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 6、本保險擴展承保觀光車、自行車在陽澄湖半島旅游度假區的區域范圍內存放或行駛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 7、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出險后優先選擇原廠維修,并認可原廠維修價格。 8、本保單基本條款中責任免除第七條(七)“保險標的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對于由此導致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和費用給予賠償。 9、雙方同意,本保單表述如有相悖之處,效力按如下順序,且排序在先者較高:特別約定、特別條款、基本條款。 |
商業樓宇財產一切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
(三)礦井(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驗收的工程。
第四條 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土地、礦藏、水**及其他自然**;
(二)礦井、礦坑;
(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以及有現金價值的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
(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五)槍支彈藥;
(六)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七)領取公共行駛執照的機動車輛;
(八)動物、植物、農作物。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
(八)盜竊、搶劫。
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三)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物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筑,由于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造成的損失;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
(五)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導致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出險時的賬面余額、出險時的市場價值或其他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占用與使用性質、保險標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
(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價值;
(二)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三十一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九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四十條 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釋義
第四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火災
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站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于火災責任。
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
(三)雷擊
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
1.直接雷擊: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
2.感應雷擊:由于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
(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水責任。
(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七)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的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直徑大于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
(九)臺風、颶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一種與臺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域不同的熱帶氣旋,臺風出現在西北**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的天氣現象。
(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現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
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
(十三)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巖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巖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對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筑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屬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導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十八)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十)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
(二十一)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采取的行動。
(二十二)地震:地殼發生的震動。
(二十三)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征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
(二十五)簡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尼龍布、玻璃鋼瓦等材料為頂或墻體的建筑;(2)頂部封閉,但直立面非封閉部分的面積與直立面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0%的建筑;(3)屋頂與所有墻體之間的最大距離超過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沒有外部熱源直接作用的情況下,由于其內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發酵、細菌腐敗等)而發熱,熱量積聚導致升溫,當可燃物達到一定溫度時,未與明火直接接觸而發生燃燒的現象。
(二十七)重置價值:指替換、重建受損保險標的,以使其達到全新狀態而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凍裂和意外爆裂兩種情況。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損或嚴寒結冰造成的。
附錄
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 一 個 月 | 二 個 月 | 三 個 月 | 四 個 月 | 五 個 月 | 六 個 月 | 七 個 月 | 八 個 月 | 九 個 月 | 十 個 月 | 十 一 個 月 | 十 二 個 月 |
年費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特別條款
下列附加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條款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一、財產一切險
1.錯誤和遺漏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因疏忽或過失****公司申報保險財產價值的變更、新增財產或營業地址、建筑物變動情況等有關風險狀況的變更,不影響本保險單的效力。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不受控制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在占用或使用營業場所時,由于不知情或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發生造成的延遲或遺漏申報不影響保單效力,但被保險人一旦獲悉,****公司。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3.違反條件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的條件和保證將分別適用于每一承保風險和每一危險單位,而非共同適用于所有承保風險和危險單位。如因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則對該條件和保證的違反不影響本保險單整體效力;
被保險人對某些條件和保證的違反僅使該違反所適用風險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險單位的保障失效,不影響有關其它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4.重置價值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以下列特別條件為準,本保險單項下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不包括倉儲物品),如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其賠償金額應按受損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計算。
重置是指:
一、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但本保險的賠償責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險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 被保險人在其他地點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修理或修復受損財產;
無論屬于哪一種情況,受損財產應達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嶄新時的狀態。
特別條件:
被保險財產若發生部分損失,需進行修理或修復的費用不能超過該財產全部損失應賠償的金額。
三、若遇下列情況,本公司的賠償最高將按受損保險財產的市價計算:
(一) 被保險人沒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遲、延誤重建或修復工作;
(二) 被保險人沒有對受損財產進行重建、替換或修復;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5. 自動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項下各項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不因損失賠償而減少。如受損標的的賠償金額超過保單明細表對應項目保險金額的10%時,應本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需補繳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超出10%部分的按日比例計算的附加保險費。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6.臨時保護措施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承保的風險發生時,為防止保險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而進行合理****修理所產生的必要費用(被保險人應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詳細記錄)。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RMB1,000,000.00。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7.滅火費用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項下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因撲滅發生在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財產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將危及保險財產的火災過程中發生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支出。
(1)參加救火的被保險人雇員的工資;
(2)補充消防器具及損毀材料(包括雇員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費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過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設備的費用;
(3)所有其他有關救火或防止火勢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風險受損或存在受損的威脅,而提供臨時安全裝置的費用。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8.清理殘骸費用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承保的風險造成保險財產損失而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10%為限。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9.加快費用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承保的風險造成保險財產損失而發生的下列費用:加班費、夜班費、節假日加班費以及快運費(包括空運費),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10%為限。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0.專業費用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承保的風險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后,在重置受損保險財產過程中發生的必要的設計師、檢驗師及工程咨詢人費用(不包括被保險人為了準備索賠或估損所發生的任何費用)。此項賠償費用以財產損失****管理部門收費規定為準,且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10%為限。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1.公共當局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在重置損毀的保險財產時,由于必須執行公共當局的法律、法令、法規或條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關規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但不包括:
(1)在下列情況下,執行上述規定或條例而產生的費用:
① 損失發生在本擴展生效之前;
② 損失不在本保險責任范圍內;
③ 損失發生前,被保險人已接到有關通知;
④未受損財產或未受損部分財產,但不包括受損財產的地基;
(2)如果無需執行上述規定或條例,恢復受損財產以達到其新的狀態應產生的額外費用;
(3)執行上述規定或條例導致資產增值而產生的稅費或評估費用。
本保險單保險財產的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明細表對應項目的保險金額。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2.地震風險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擴展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為破壞性地震(由國家地震部門最終測定的里氏震級4.7級及其以上且烈度達到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動或由此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
本公司同意對所致的連續72小時期限內的保險財產損失按一次單獨事件進行賠償處理,并因此按一次事故扣除規定的免賠額。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期限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期限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3.罷工、暴動及民眾騷亂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地點范圍內由于罷工、暴亂或民眾騷動造成的損失,包括在此期間罷工人員在本保險單列明地點范圍內的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在罷工、暴亂或民眾騷動期間,因發生搶劫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但****政府或公共當局的命令、沒收、征用或拆毀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4.玻璃破碎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不明原因)引起的玻璃破碎損失。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5.臨時移動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擴展承保保險財產在被保險人營業/辦公場所內、營業/辦公場所之間的臨時移動過程中,包括為移動目的置于停放在保險財產地址內的車輛中,或為清潔、維修、修理或其他類似目的在中華人民**國境內由公路、鐵路往返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直接物質損失。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6.場所外財產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擴展承保為修理、檢修或避免受到承保風險的威脅,而從保險財產地址移走的保險財產所遭受的直接物質損失,但自移動之日起不得超過60天。
本條款不適用于為加工而移動的保險財產,也不適用于另行投保的財產。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7.建筑物變動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同意擴展承保保險財產在進行擴建、改建、維修、裝修過程中發生的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但被保險人應在建筑物變動過程中克盡職責防止損失發生。對于上述變動的每一合同價值在RMB10,000,000.00之內(含),本公司不另行收取保費,如果單一合同價值超過RMB10,000,000.00,本公司保留在評估其風險增加情況后收取附加保費的權利。
雙方進一步同意,如果單一合同價值超過RMB10,000,000.00,被****公司申報;對于其他變動,本公司可以查閱被保險人的建筑物擴建、改建、維修、裝修的計劃。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8.時間調整特別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 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財產因遭受一次或多次暴風、暴雨、臺風、洪水時,本公司同意對所致的連續72小時期限內的保險財產損失按一次單獨事件進行賠償處理,并因此按一次事故扣除規定的免賠額。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期限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期限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19、 “三停”損失保險條款
本保險條款擴展承保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造成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自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水、供電、供氣突然中斷造成的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0、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擴展條款
經雙方同意,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建筑物外部的廣告牌、標識、天線、太陽能裝置、霓虹燈等附屬設施的直接物質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保證按相關規范對上述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并采取合理的維護措施。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1、盜竊險搶劫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保險期限內因搶劫、有痕跡的入室行竊或盜賊暴力侵入本保險單所列明的營業處所(以下簡稱“盜竊”),并經**部門明確是盜搶行為所致的財產丟失、損毀或污損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親屬、雇員、居住人員或寄宿人員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部門如實報案,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2、便攜式設備擴展條款
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同意將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等作為特約承保財產,同意負責上述財產在保險財產地址內或在臨時移動過程中所遭受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3、預付賠款條款 (50%)
茲經雙方同意,在發生承保風險損失時,本公司可根據被保險人要求和理算師的建議預付50%賠款。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4、指定公估人條款(******公司)
茲經雙方同意,下述保險公估人為****公司指定的保險公估人。
******公司、******公司****公司
本保險單所載其它條件不變。
25、水暖管破裂條款
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水曖管突然破裂、失靈致使水暖管本身損失以及其他保險財產遭受水淹、水損、水污、浸濕、腐蝕的損失。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6、滲漏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不負責賠償滲漏的財產本身損失,但對滲漏導致的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7、成對或成套設備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合同項下承保的屬于成對或成套的機器設備的組件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按受損組件的價值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計算賠償;
如因該受損項目導致所屬整對或整套保險財產項目無法修復或無法繼續使用,則保險人同意對該成對或成套的保險財產項目進行賠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8、露天及簡易建筑內存放財產擴展條款
經雙方同意,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筑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對露天及簡易建筑內財產的存放,應符合倉儲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9、擴展恐怖主義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對被保險財產由于任何由任何恐怖主義行為直接引起的或導致的或與這些行為有關的損失、損壞、成本或費用予以賠償。
恐怖主義定義:任何人或其代表或同伙,出于政治、社會、宗教或意識形態的目的,旨在以恐怖、暴力、武力、強迫的方式推翻或影響****政府,或脅迫全體或部分民眾的非法行為,****政府有關部門宣布的其他恐怖主義活動。
30、重**裝費用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單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風險造成的損壞而導致的重**裝、安置機器設備的費用。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31、不使失效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1)被保險人不知情的保險財產的占用性質發生變化或風險增加,但被保險人一經知道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風險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險費。
(2)工人在保險單列明場所進行修理、微小變動或一般維修等類似目的作業。
本保險單所載其它條件均不變。
32、保單不得注銷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可以隨時通知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按日費率收取自保險單開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險費。
保險人不得注銷本保險單。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33、碰撞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承保非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所有或控制的車輛、牲畜碰撞被保險建筑物,或圍繞或附屬于此場所的圍墻、門、圍欄等直接導致的損失。
34、惡意破壞擴展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他人的惡意行為所致的損失。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35、煙熏損壞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因火災或其他意外原因引起煙熏所造成被保險財產的損失。
本保單所載其它條件不變。
36、財產險/運輸險責任分攤擴展條款(50/50)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負責賠償經過運輸過程尚未投入使用的保險財產,在開啟運輸包裝前或開啟運輸包裝時發現的損失的50%的賠償責任,除非貨物外包裝有明顯貨損跡象或從損失的性質上有明顯的證據表明損失確系發生在運輸過程中,或已從或可從承運方獲得追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37、內在或潛在缺陷條款
經雙方同意,本保單中責任免除第七條(七)“內在或潛在缺陷”不適用于玻璃破碎損失、水暖管或噴淋系統破裂或失靈造成的水損、水污。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38、自動承保新增地點和財產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并約定,本保險將自動承保****保險處所及財產,但被保險人須在90天內將新增加的地****公司并按日支付額外保費。
本保險單所載其它條件不變。
四、送標時間及要求
1、報價以人民幣填寫,小數點后兩位為有效報價數字,注明計算公式;
2、標書要裝訂整齊,且不得以活頁形式裝訂。
3、投標人應承擔投標文件的編制與遞交所涉及的一切費用,無論投標的結果如何,招標人對上述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4、投標方應于2021年10 月 29 日17:00前將投標****工業園區陽澄湖****公司****園區陽澄環路999號2****公司)。并在密封袋上標清“財產保險”字樣,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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