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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規定匯總
公告類型:中標公告
公告詳情
為便于各類主體了解政務公開要求及其依據,我們匯總了相關的文件規定。這****政府****政府門戶網站。我們將不定期進行更新,敬請關注!
一、決策公開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
《****辦公廳印發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
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應予公布,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
《****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
基層政府要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明確公眾參與行政決策的事項范圍和方式,并向社會公開。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決策機關可以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決策作出后,按照規定及時公開議定事項和相關文件。
****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
《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21〕12號)
****政府要主動公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等,做好歷史規劃(計劃)的歸集整理和主動公開工作,充分展示“一張藍圖繪到底”的接續奮斗歷程。
二、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機關****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準后,****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20〕17號)
國務院司法行政工作主管部門要在2020年底前集中統一對外公開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并提供在線查閱、檢索、下載等服務。各級政府****機關制發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時立改廢,集中統一對外公開并動態更新,2020年底前初步解決底數不清、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指導,****政府和本系統制度文件匯編并集中統一對外公開,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21〕12號)
做好政務信息管理工作。用好行政法規集中統一公開成果,****政府法制信息網行政法規庫公布的行政法規國家正式版本,****機關網站上的行政法規文本。全面推進規章集中統一公開,具有****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在2021年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公開,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國務院法制機構****工作部署,對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和公開征集的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應當對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和公開征集的規章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擬訂本部門、****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本部門、****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29號)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宣傳報道,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起草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章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本部門首長或者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三、政策解讀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實施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政策法規,要通過新聞發布、政策吹風、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讀,深入淺出地講解政策背景、目標和要點。
****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
國務院部門是國務院政策解讀的責任主體,要圍繞國務院重大政策法規、規劃方案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等,通過參加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新聞發布會、撰寫解讀文章、接受媒體采訪和在線訪談等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全面深入介紹政策背景、主要內容、落實措施及工作進展,主動解疑釋惑,積極引導國內輿論、影響國際輿論、管理社會預期。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以部門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以政府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解讀政策時,著重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使政策內涵透明,避免誤解誤讀。
《****辦公廳關于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通知》(國辦發〔2016〕61號)
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其他政務輿情應在48小時內予以回應,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息。對監測發現的政務輿情,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研判,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并通過發布權**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接受媒體采訪等方式進行回應。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要按程序及時發布權**息,講清事實真相、政策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等,認真回應關切。依法依規明確回應主體,落實責任,確保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及社會熱點事件時不失聲、不缺位。
《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21〕12號)
持續加強重大政策發布解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以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為重點,聚焦保持宏觀政策連續性穩定性可持續性、促進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深入推進重點領域改革、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依靠創新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壯**動能,堅持擴大內需戰略基點、充分挖掘國內市場潛力,以及全面實施鄉村**戰略,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強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切實增進民生福祉等方面出臺的重大政策,及時發布權**息,開展深入解讀,有效引導預期,為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營造良好氛圍。
不斷改進政策解讀工作方式。加強政策咨詢服務,****機關要****機關和企業、群眾的咨詢,精準傳達政策意圖,助力營商環境持續改善。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要加強內部協調,****機關政策咨詢渠道。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托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網站,設立政策咨詢綜合服務窗口,為企業和群眾提供“一號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詢服務。創新政策解讀形式,加快形成以國務院政策問答平臺為龍頭,各地區各部門協同聯動、對接共享的政策問答體系,增強政策解讀效果。更加注重對政策背景、出臺目的、重要舉措等方面的實質性解讀,避免設定過高的解讀率考核指標催生形式主義問題,全面提升解讀工作質量。
四、會議公開
《****辦公廳印發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
對涉及重大民生事項的會議議題,國務院部門、****機關****政府制定會議方案時,應提出是否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
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電視電話會議,行政機關應積極采取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五、權力清單公開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
****工作部門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權力清單。****工作部門經過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除保密事項外,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政府網站等載體公布。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力清單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核確認,并在本機構業務辦理窗口、上級部門網站等載體公布。
權力清單公布后,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等,及時調整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六、政務服務信息公開
《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21〕12號)
完善政務公**臺。****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政府的數據底座,推動公開、互動、服務融合發展,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實現一網通查、一網通答、一網通辦、一網通管。健全政務新媒體監管機制,針對一哄而上、重復建設、“娛樂化”、“空殼”等問題有序開展清理整合。****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據有關規定督促整改、通報批評。****政府、國****政府信****政府網政府信****聯通工作。2021年底前,****政府門戶網站全部支持互聯網協議第6版。穩步推動設區的市、****政府公報,完善政府公報數據庫,推進數字化利用,通過政務****政府公報內容傳播。
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尚未出臺本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國務院部門,在2021年底前編制完成標準指引。已經出臺本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國務院部門,要對標準指引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以基層群眾實際需求為導向及時調整完善,增強操作性、實效性。基****政府信息公開窗口建設,有效傳遞黨和國家重大政策,積極解答政策咨詢,更好打通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公開服務事項,編制發布辦事指南,簡化優化辦事流程,讓群眾不跑冤枉路,辦事更明白、更舒心。
《****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
基層政府要立足直接服務人民群眾的實際,通過線上線下全面準確公開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辦事流程、辦事機構等信息。推行政務服務一次告知、信息主動推送等工作方式,讓辦事群眾對事前準備清晰明了、事中進展實時掌握、事后結果及時獲知。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
****政府門戶網站和實體政務大廳,集中全面公開與政務服務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通知公告、辦事指南、審查細則、常見問題、監督舉報方式和網上可辦理程度,以及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機構名錄等信息,并實行動態調整,確保線上線下信息內容準確一致。規范和完善辦事指南,列明依據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注意事項等;明確需提交材料的名稱、依據、格式、份數、簽名簽章等要求,并提供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除辦事指**確的條件外,不得自行增加辦事要求。
《****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的意見》(國辦發〔2019〕51號)
政務服務事項全部實行清單管理。要根據法定職責和權責清單,基于國家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編制完整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管理,實現同一事項的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統一。要逐項編制、完善辦事指南,明確受理單位、辦理渠道、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評價渠道等要素,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清單和辦事指南要公開并及時更新完善。
文印、傳真、郵寄等配套服務,需要收費的,要合理設定并公開收費標準。
《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國國務院令第716號)
行政機關和其他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范化、標準化要求編制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等信息。辦事指南應當在政務服務平臺公布。
《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9〕14號)
推行市場主體和個人“全生命周期”的辦事服務事項集成式、一站式公開。加大各類證明事項清理減并力度,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22號)
****中心辦理的事項都要公開辦理主體、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辦事結果、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服務****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
加快編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家職業資格、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等各方面清單,并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機關****政府信息: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供水、供電、供氣、****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公開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
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PPP)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
建立“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績效考核制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加大考核權重,列入重點督查事項,定期通報并公開工作進展和成效。
在政府門戶網站設立曝光糾錯欄目,公開群眾反映的辦事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
****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應當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在確定公開內容時,應當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重點包括下列信息:
(一)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
(三)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
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的內容,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分類指導,組織編制公開服務事項目錄,制定完善具體辦法,切實承擔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職責。
《中華人民**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對政策實施中需要由企業申請辦理的事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申請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并在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
完善政務服務效能監督,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過程和結果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七、行政執法信息公開
《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21〕12號)
做好市做好市場規則標準和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全面落實“**一張清單”管理模式,主動公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并根據調整情況做好更新發布,切實做到平等準入、開放有序。及時公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的落實舉措,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加強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信息公開工作,一視**公正監管,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利益。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各級政府要根據各自的事權和職能,按照突出重點、依法有序、準確便民的原則,推動執法部門公開職責權限、執法依據、裁量基準、執法流程、執法結果、救濟途徑等
《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9〕14號)
利用統一的執法信息公示平臺,集中向社會依法公開行政執法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監督途徑和執法結果等信息。探索建立群眾意見反饋互動機制和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管理維護機制,強化行政執法社會監督。
《****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
強化事前公開。****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采取佩戴執法證件的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要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要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政務服務窗口要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加強事后公開。****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行政機關應****機關****政府信息: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
制定“雙公示”事項目錄。各地區各部門應結合“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按照“應歸盡歸、應示盡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編制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并動態更新。事項目錄公開前須經保密審查并按照國家“雙公示”數據標準填寫。事項目錄及其數據項應在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門戶網站或地方信用門戶網站,以及“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規范“雙公示”信息的分類歸集和公示。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雙公示”事項目錄和數據標準采集相關信息,并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示。公示形式應方便公眾瀏覽和查詢。依據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信息和涉及個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在“信用中國”網站歸集和公示。
《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
落實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的要求。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堅持規范透明。嚴格依法依規落實市場監管責任,形成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抽查事項、抽查計劃、抽查結果都要及時、準確、規范向社會公開,實現陽光監管,杜絕任性執法。
《專利代理條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八、政府公報
《****辦公廳****政府公報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22號)
辦好政府公報電子版。要充分發揮互聯網覆蓋面廣、傳播迅速、便于查詢的優勢,****政府公報電子版,進一步擴大公報受眾面。在****政府公報專欄,****政府公報電子版,并提供目錄導航和內容檢索等服務。優化電子版閱讀界面,實現與紙質版內容格式一致。電子版應與紙質版同步發行,****政府公報清樣定稿后優先發布電子版。要充分利用電子簽名、電子水印等防護手段,確保電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要適應移動互聯網發展趨勢,推出適合移動平臺展示的電子版,提升用戶體驗,滿足手機用戶需求。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行政****政府信息發布機制,****政府****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9〕14號)
推進政府公報創新發展。辦好政府公報電子版,實現電子版與紙質版同步發行,****政府公報移動端展示。建設政府公報網上數據庫,加快推進歷史公報入庫管理,向社會有序開放。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國務院****編輯部門報送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作機制。****政府****政府公報編輯部門報送制度,由政府****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
****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
****政府公報的標準文本作用。政府公報要****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做到應登盡登,為公眾查閱、司法審判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本。各級政府要推進歷史公報數字化工作,爭取到“十三五”期末,建立****政府公報刊登內容的數據庫,****政府網站等提供在線服務,方便公眾查閱。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2019〕60號
****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政府信息公開工****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政府信息公開工****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逐級匯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2月20****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3月10****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市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3月3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參****人民政府的報告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3月3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2018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8〕23號)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公布重點領域信息公開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十、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年度報告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
****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級黨委、人****政府****政府建設情況,政府部門每年****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政府建設情況,報告要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
每年4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區、****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當向黨中央、國務院****政府建設情況,同時抄送****委員會辦公室。
十一、環境保護類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
****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自2017年起,****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
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
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環境保護部要**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省(區、市)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土壤環境狀況。各省(區、****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各地級市(州、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審批部門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審批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中華人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十二、民生保障類信息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人力**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應當限制其**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
2019年6月底前,****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規范,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準等信息。
《人力**市場暫行條例》
人力**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康復機構的監督管理。****聯合會應當及時匯總、發布康復機構信息,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并公布選聘結果。
十三、食品安全類信息
《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的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省、自治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廢止的,省、自治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廢止情況。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家標準。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提交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予以公布;暫予適用的標準公布前,不得進口尚無食品安**家標準的食品。
對通過我國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境外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并向社會公布。
國****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等部門根據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制定名錄及檢測方法并予以公布。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以及相關衛生規范等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國****管理部門應當**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準入、融資、信貸、征信等相銜接,及時向社會公布。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政府****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十四、財務類信息
《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4〕12號)
財政資金是全體人民共有的財富,進一步加大管理使用情況的公開力度,讓“財政資金”在陽光下運行。政府預算和決算要全部公開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和決算公開到具體項目。除按有關保密規定不宜公開其資金使用情況的部門和單位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財政撥款的部門均應公開本部門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要盡快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加大“三公”經費公開力度,所有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詳細公開,細化說明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有關情況,以及“三公”經費增減變化原因等信息。深化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信息公開,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同時,相關單位要及時、全面、準確公開整改情況,進一步提升財政預算執行和收支審計工作情況的透明度。
《中華人民**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部門批復后20日內由單位向社會公開。單位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工作部門都要做好督查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的公開,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情況也要向社會公開,增強抓落實的執行力。
《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9〕14號)
進一步加強督查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公開,積極公開問責情況,切實增強抓落實的執行力。
《****辦公廳關于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15號)
中央財政已撥付的救助補助資金要抓緊到位。……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推進資金使用管理公示公開,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
《**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審計署應當對**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21〕12號
做好財政信息公開。穩步擴大預決算公開范圍,推進部門所屬單位預算、決算及相關報表公開。****政府債務信息公開,通過集中統一****政府債務限額、余額、發行、品種、期限、利率、償還計劃、償債資金來源等信息。加大****政策和資金發放信息公開力度,縣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要推動補****社區延伸,并與村(居)務公開有效銜接。
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8〕209號)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隨****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
(一)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
(二)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政府債務限額、****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三)隨同決算公開上年末本地區、本****政府債務限額、余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政府采****政府采購網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所****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發布。****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以外,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發布。
十五、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公開
《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7〕24號
****人大****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對涉及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建議提案,原則上都要公開答復全文,及時回應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十六、政府信息數據公開
《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
加大政府信息數據開放力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都應向社會開放。及時公開突發敏感事件處置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重大建設項****政府信息公開
****辦公廳《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4號)
在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過程中,重點公開批準服務信息、批準結果信息、招標投標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設計變更信息、施工有關信息、質量安全監督信息、竣工有關信息等8類信息。
十八、****政府信息公開
《****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
1.住房保障領域。在項目建設方面,主要公開城鎮保障性**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包括建設計劃任務量、計劃項目信息、計劃戶型)、建設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包括計劃任務完成進度、已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項目基本信息、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信息(包括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開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公告、成交公示、供應結果等信息。
3.礦業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出讓公告公示、審批結果信息、項目信息等信息。
4.政府采購領域。主要公開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采購項目信息,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和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違****監督處罰信息。
5.國有產權交易領域。除涉及商業秘密外,主要公開產權交易決策及批準信息、交易項目信息、轉讓價格、交易價格、相關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等信息。
6.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主要公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信息、市場主體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公告(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標文件獲取、投標文件遞交等)、中標候選人(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評標情況、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有關證書及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等信息都應向社會公布。
十九、社會****政府信息
《****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
重點公開從事社會****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名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等審批信息,年檢年報、評估檢查、獎勵處罰等管理信息。
《****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
(一)脫貧攻堅領域。圍繞“扶持誰、誰來扶、怎么扶、如何退”,進一步做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扶貧政策,扶貧規劃,扶貧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實施期限、預期目標、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電話、檢查驗收結果等信息,向特定區域特定群體公開貧困識別、貧困退出、扶貧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幫扶責任人、扶貧成效等信息。注重運用技術手段實現公開的信息可檢索、可核查、可利用,為社會各界參與脫貧攻堅事業提供服務,方便人民群眾監督。
(二)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領域。重點圍繞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等事項,全面公開救助對象認定、救助標準,福利補貼申領及申請審批程序等相關政策,有針對性地公開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補貼發放等情況。公開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確保公開實效、維護底線公平,又保護好相關人員個人隱私。
(三)教育領域。立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進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開力度,重點做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開。緊扣利益關系直接、現實矛盾突出的事項,重點公開相關政策、發展規劃、經費投入和使用、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情況等信息。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工作進展情況的公開。****學校辦學資質、辦學質量、招生范圍和收費等信息公開。
(四)基本醫療衛生領域。保障好人民群眾對公共醫療衛生的知情權,重點公開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國家免疫規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開展健康科普,針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和農村、工礦企業等重點區域,開展專項健康科普,用現代醫學知識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服務。進一步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健康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公開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開手段加強衛生監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完善推廣企業“黑名單”制度,讓違法者寸步難行,讓人民吃得放心。
(五)環境保護領域。進一步做好社會廣泛關注的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等信息的公開工作。重點公開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政策措施、實施效果,污染源監測及減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環境保護執法監管、投訴處理等信息。及時發布大范圍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信息發布、輿情引導等工作。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
(六)災害事故救援領域。準確及時發布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次生災害預警防范等工作情況及動態信息。及時發布災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動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數量、使用情況,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進展等信息的公開工作。
(七)公共文化體育領域。立足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進公共文化體育的服務保障政策、服務體系建設、財政資金投入和使用、設施建設和使用,政府購買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的目錄、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公開。公開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公益性文化服務活動、公益性體育賽事和活動、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況。
《志愿服務條例》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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